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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涉及到双方利益,在拆迁时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,避免给双方带来矛盾,给社会造成矛盾。然而,实践过程中,征收方往往不按照正规程序实施拆迁,甚至有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十年前的。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
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《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》中指出,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施行新的补偿标准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,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,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,必须尽快调整提高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,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,防止出现拖欠、截留、挪用等问题。 其次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的相关条款,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经济发展水平、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,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,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。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,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。未及时调整的,不予通过用地审查。